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政策指南    |      2019-11-05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市戰略的意見》(穗字〔2017〕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穗府〔2013〕1號)、《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標準強區、品牌強區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穗埔府辦〔2018〕34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區相關部門負責對主管行業的專項資金管理細則制定、政策宣貫和推廣工作,所需專項資金列入區市場監管部門預算。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突出重點、注重效益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勵我區企事業單位及除政府單位外的公共服務組織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質量強國戰略和生態文明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在質量、標準、品牌、檢驗、檢測、認證和群眾性質量活動中作出積極貢獻,包括項目、成果、活動等。

    支持和鼓勵港澳各類創新主體與區內機構、企業合作開展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國際質量比對提升類重點科技創新工程、項目、平臺建設任務。港澳各類創新主體與區內機構、企業按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場原則處理相關資金分配和稅務要求。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除政府單位外的公共服務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服務組織包括:政府投資設立的醫療、教育、研究機構,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協(學)會組織,及其他由政府主導設立的社會性服務機構等。對不納入統計范圍的公共服務組織不要求出具統計關系證明資料。

    港澳各類創新主體與區內機構、企業合作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國際質量比對提升示范項目,由區內機構、企業作為申報主體。

    第六條 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上一年度因重大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和公共服務組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推動品牌強區建設,對以下項目予以配套獎勵:

    (一)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組織分別給予500萬元和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的一線班組和個人,給予6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后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補發差額300萬元。對首次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區質量獎”和“區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組織,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8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申報年度,同時獲得以上榮譽的,僅按照最高等級榮譽標準獎勵。

    (二)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每個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對獲得政府部門認定的國家工程獎: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稱號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政府部門認定的省級工程獎: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稱號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政府部門認定的省級工程獎:廣東優質水利工程獎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8萬元一次性獎勵。申報人應為我區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地點在我區且只有一個申報人的,按照100%比例獎勵;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注冊地址均在我區的且同時申報的,按照各50%比例獎勵。我區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的區外工程獲獎按照本項金額的50%比例獎勵。對已獲得獎勵后認定級別向上一級升級的,按上一級獎勵標準給予差額補償獎勵。

    (四)對新獲得政府部門認可的工作機構發布的產品或服務“標準領跑者”稱號,每種產品或服務按照國家級50萬元、省級2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同一種產品或服務在同一申報年度獲得國家級、省級標準領跑者稱號的,只按照國家級予以獎勵。已獲得稱號級別向上一級升級的,按上一級獎勵標準給予差額補償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標準領跑者”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第三方品牌認證,每張認證證書給予最高5萬元一次性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品牌認證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推動質量強區建設,對以下項目予以配套資助:

    (一)國際質量比對提升示范資助:設立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三大產業產品質量提升資助項目。項目資助采取事后立項、事后補助的方式,每年由區市場監管部門選擇1個示范主題,每個主題根據科技創新性和績效水平擇優支持不超過5個產品國際質量比對提升示范項目。每個項目按項目建設經費的50%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助。認定細則另行制定。

    (二)重點產品認證提升資助:對新通過A、B類中國機器人認證(CR認證),分別給予每張證書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資助,每家企業每年中國機器人認證(CR認證)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新獲得國家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簡稱GMP認證)的,每個項目給予1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通過國際藥品GMP檢查的,每個項目給予2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進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獨家品種(劑型)、普通品種(劑型),每個品種分別給予20萬元、2萬元一次性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藥品類認證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新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3A、2A和1A級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5萬和1萬元一次性獎勵,認證級別向上一級升高的只給予差額獎勵。

    (三)重點產品檢驗檢測資助:屬于納入區發展改革部門公布的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中的項目,對項目方企事業單位(機構)為項目新配套建設的實驗室和檢驗檢測平臺,在通過實驗室CNAS認證后,給予5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取得中國機器人認證(CR認證)或其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IAB和NEM領域新增產品或服務認證的檢測或認證資質企事業單位,給予50萬元一次性資助。

    (四)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廣資助:

    1.對積極導入卓越績效模式,經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專家組評定得分首次達到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400分的企事業單位,給予20萬元一次性資助。

    2.對獲得國際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競賽金、銀獎,每個項目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獲得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質量管理小組(簡稱QC小組)發布賽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含“五小”創新優秀項目),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和5000元一次性資助。

    3.鼓勵區行業組織(包括協會、學會、聯盟)、孵化器、園區、企業在本行業、本園區、本企業組織推廣卓越績效、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和“五小”(小發明、小創造、小革新、小設計、小建議)創新等質量提升活動。根據培訓職工和解決課題數量以及產出成效等指標綜合評價,擇優資助,每年給予每個行業組織(包括協會、學會、聯盟)、孵化器、園區、企業不超過10萬元一次性資助,全區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先進推廣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五)國際質量、檢驗檢測認證和標準化活動資助:經國際質量、檢驗檢測認證、標準化相關組織或國內質量、檢驗檢測認證、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在本市范圍內承辦國際或粵港澳大灣區質量、檢驗檢測、認證、標準化組織年會、學術研討會及國際重大質量、檢驗檢測認證、標準化活動的,經區市場監管部門審核,按項目給予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且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十條 推動標準強區建設,對以下項目予以配套資助。同一企事業單位或組織當年獲得本條第(一)、(二)項標準制修訂資助總額上限為100萬元,但國際標準類不受總額限制:

    (一)標準制修訂資助:主導(含參與)國際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資助;主導國家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20萬元的資助;主導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的資助;主導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5萬元的資助;主導團體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5萬元、2.5萬元的資助,團體標準項目須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提交信息且得到1年以上有效實施,并通過專家評審。標準適用范圍不包括我區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不列入資助范圍。

    (二)藥品、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資助:作為前三個主要起草單位之一參與主導制定、修訂藥品的中國藥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標準,醫療器械的國家(行業)標準,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20萬元的資助;作為前三個主要起草單位之一參與主導制定、修訂藥品的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標準,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5萬元的資助。

    (三)首次承擔國際國內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構工作資助:對首次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秘書處工作的,或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等國內對口單位工作的,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四)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資助:對承擔國家、省、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標準化試點或示范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資助,啟動建設時給予50%,通過驗收后給予50%。

    (五)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資助:對獲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的,每種產品給予5千元一次性資助。

    (六)國際標準化高端人才引進和培育資助:對引進或培育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主席、副主席或秘書長、副秘書長設立專家工作室,培育國際標準化人才,給予最高100萬元專家工作室開辦經費資助。

    第十一條 工程主管部門為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區水務部門,其余項目主管部門為區市場監管部門。具體政策兌現工作由區政研室負責統籌。區財政、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資助獎勵。申請專項資金的企事業單位和公共服務組織,須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區政策兌現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形式審核通過后轉交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區市場監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區水務部門審核申報材料,根據需要組織專家組或評審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定,按規定程序公示、審批后,對符合獎勵資助條件的申報項目完成資金撥付。

    國際質量、檢驗檢測認證、標準化活動資助和國際標準化高端人才引進和培育資助、國際質量比對提升示范資助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全年受理;其余專項資金項目采取集中辦理形式,每年集中申報一次,逾期不予受理。班組和個人獎由所在單位代申報。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一)對專項資金獎勵資助評定結果,由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公示。

    (二)獲得專項資金獎勵資助的企事業單位應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進行管理,主要用于質量培訓、質量改進、品牌推廣、科技攻關、認證活動等質量活動和人員獎勵等,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一線班組和個人獎勵(不含國際質量管理小組大會金、銀獎)應全額獎勵給相關人員。其余項目(含國際質量管理小組大會金、銀獎)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隊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獲得資助獎勵總金額的50%。企業和個人稅務辦理由獲得專項資金獎勵資助的企事業單位負責。

    (三)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獎勵資助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區市場監管部門追回專項資金,取消該單位或個人此后連續三個年度的申報資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本辦法施行之日,《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辦〔2017〕48號)廢止。